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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 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
2016-08-15
关于印发《莱芜市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莱城管发[2016]13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关于城市居民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全面落实阶梯水价的要求,根据《莱芜市城市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莱政办字[2016]45号),为指导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工作,保障我市户表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莱芜市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莱芜市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 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试行) 总则 1.1、按照国家、山东省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阶梯水价,推进我市城市供水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结合莱芜实际,特编制此标准。 1.2、相关术语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用水“一户一表”是指一个住宅用户安装一只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编号和管理的结算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公共部位,供水企业实行计量到户、收费管理到户。 “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是指更新户外供水管道、安装结算水表并与用户原水表端口相连接。 二次供水:当居民住宅小区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加压设施: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设备、管道及构筑物。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分户计量水表之前的输配水管网以及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应严格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岀户”的规范标准要求设计、施工。 1.4、住宅小区内用户分户计量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本标准主要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1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3)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稳压补偿式无负压给水设备》(CJ/T303-2008)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 1727-2009)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 等国家及省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2、 管材、管件、水表要求 2.1、管材和管件选择。住宅小区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的要求,使用性能应符合本地环境条件和习惯。 2.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可选用PE管、PP-R管或经可靠防腐的钢塑复合管材;室内给水管道宜采用PP-R管、钢塑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推广使用钢塑复合管。管件宜使用与管材材质相同的配套管件,不同材质管件连接应采用含金属嵌件的管件过度。 2.3、管材、管件上应标明规格、公称压力、生产厂名和商标;管材、管件选用的公称压力应大于其工作压力1.2倍且不低于0.6MPa;水表前须采用供水企业专用表前阀,水表后须安装止回阀和截止阀(或球阀),入户阀可采用球阀或截止阀。 2.4、水表计量等级达到B级以上,DN15-20的水表宜采用C级,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具有相应检定资质的单位强制检定合格的水表。 分户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直径大于等于DN40的水表逐步用远传流量计替换。 3、工程施工 3.1、管道部分 管道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重点是坐标、标高和坡度的正确性;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支承件位置应正确牢固;阀门、龙头启闭的灵活性;管道安装允许偏差值的正确性。 埋地管道。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应在本地冰冻线以下,管顶的覆土厚度不得小于700mm,在车行道下不得小于1000mm。 给水管间水平净距控制在500mm以上。给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水井、化粪池等污染源。 室外管道应设计为埋地敷设,确无条件埋地安设给水管的须相应提高设计压力等级,且管道不得穿越或紧邻变配电房、电梯机房(井室)、通信机房、小区中控室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室外安装的给水管道,均须按要求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水平、垂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米,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给水管道上阀门的设置位置及要求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10)中的规定。室外埋地设置的阀门和水表均需砌筑阀门井或水表井;阀门井和水表井的砌筑需符合相应标准图集要求。 阀门井盖的采用,车行道上的应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盖,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内应采用非金属复合井盖或轻型球墨铸铁井盖。 3.2、给水立管及管道井 给水立管材料为钢塑复合管,管道壁厚及耐压等级须根据管道工作压力进行合理选择。 给水立管宜安装在建筑的给水管道井中,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井的尺寸应满足水表安装和抄读、维护更换以及管道维修的操作空间要求。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原则不得小于600mm×8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原则不得小于600mm×1200mm,且要求最终满足检修最小净距。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级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附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管道井内需设置独立的照明与排水设施。 3.3、计量 小区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住宅小区内的景观、道路、绿地用水鼓励使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确需使用自来水的须设置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在开口处安装水表或流量计单独计量。小区消防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单独计量。 计量水表须按相关标准进行安装,表前阀门与水表间应有≥10倍表径的直管段距离,表后应有≥5倍表径的直管段距离,于表后5倍表径的直管段距离后设置止回阀或倒流防止器。 水表安装位置与深度:水表应设置在非行车道或绿化带内,不得设在行车道下,水表安装深度一般应控制在700mm以上(表面至地面);管道井内的水表安装高度不得高于1500mm。 远传水表连接线的安装须采用屏蔽线并安装PVC穿线管。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4.1、目前使用的二次供水方式主要有变频加压和水池(箱)联合供水(以下简称联合供水)、无负压供水、简单叠压供水等。 4.2、根据国家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对水质要求,对于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联合供水方式原则上不再新建,以前建设并正在使用的将伴随户表改造工作进行改造。 4.3、新建以及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备;由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一律不予接水;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照供水企业设计要求进行改造,由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范以及本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 4.4、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须配置远程监测、监控功能;能实时监测到水泵工作状态、变频频率、故障报警状况、出口压力、进口压力、变频温度、环境温度、门禁系统等参数;并保证现场数据的准确率为100%,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 4.5、二次供水设施的主要设备及配件必须使用牌号为S304以上的食品级不锈钢,并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的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及贮水设施的卫生标准必须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 1727-2009) 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4.6、高层住宅的供水分区应参照供水企业提供的市政管网压力。在市政管网供水压力能够满足的情况下,一般1至5层(含5层)为市政管网直供区,5层以上每隔6-8层作为一个分区。每个分区宜配置独立的水泵机组;需要用减压阀组进行分区设置的,须并联设置两组以上可调式减压阀组,并不得使用旁通管。 入户减压阀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保证足够的维修拆装空间。推广使用可调式减压阀组并联设置的减压方式。 给水立管顶端均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4.7、生活给水泵房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及《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册《建筑给水排水》的要求设计。 泵房内主要供水设施须使用牌号为S304以上的食品级不锈钢,并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的规定。 生活用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与消防水泵房隔开。泵房应具有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实现无人值守。泵房应结合实际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除湿、噪声控制和排水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屋顶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从生活增压给水立管接入。 5、工程验收与移交 5.1、验收项目包括工程实体、工程资料、水质和水压。验收方法是核实验收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 5.2、被验收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供下列资料:小区建设平面图、供水管网布置图、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水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清单、用户信息清单资料等。相关资料要求完备、真实和规范。 5.3、供水企业对建设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按《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稳压补偿式无负压给水设备》(CJ/T303-200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以及本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卫生要求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 1727-2009)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5.4、工程实体部分的验收,管材、管件及水表的选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以及本标准中的规定;管道及水表等附属设施的安装、砌筑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以及本标准中的规定。 5.5、水压及水质的验收。新建生活给水管道安装完工后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经取样检测,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方可通水使用。 两年内新建的原有生活给水管道,在供水企业接收时须做总、分表的计量复核和水压试验。复核和试验合格的,由供水企业统一更换计量水表;复核或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按标准对原有管道、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完成按规范验收合格后再做户表移交手续。 超过两年的原有生活给水管道,须按相关规范以及本标准要求进行改造并按《莱芜市城市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5.6、上述项目验收合格的办理户表移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限期改造,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户表接收手续。 2016年8月15日